从免于刑事处罚到最高刑期——哈尔滨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张某危险驾驶一案成功改判
2月28日上午,由市院支持抗诉的张某危险驾驶一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撤销道里区人民法院对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判处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2017年10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轿车行至道里区友谊路与上海街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55mg/100ml(入罪标准为80mg/100ml)。2017年10月25日道里区检察院就张某危险驾驶一案向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18日道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自全省启动交通整治专项工作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对于醉驾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严格贯彻“从严打击”的方针。市院公诉处对此类案件建立了“日报送、日审查”机制,即要求基层院当日上报该类案件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由市院业务骨干进行同步审查,合力监督法院判决情况。道里区检察院收到张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后,发现了该案量刑错误,立即同步向市院公诉处报备了法律文书,市院公诉处同步审查后第一时间启动了抗诉前沟通程序,指导道里区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一审判决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的量刑畸轻,遂道里区检察院通过该区法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月28日上午,市院公诉处派员出庭支持该案抗诉。庭审中,检察官依法阐明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了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的错误,建议对张某从重处罚,改判为该罪法定最高刑期拘役六个月。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宣判后,法警将张某直接羁押至看守所执行刑罚。
年初以来,全市公诉部门以危险驾驶案的审判监督为切入点,除张某危险驾驶案外,已对9件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审判监督已初见成效。